最高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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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调查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五步:(1).案件受理。申诉人向最高检提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生效裁判文书及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申诉人。(2).案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受理的申诉案件,按分级负责原则,移送相应业务部门审查处理,如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案件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3).立案。对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符合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等情形的,最高检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刑事申诉案件中,认为原案可能存在错误等情形的,也应立案。(4).调查审查。立案后,指定检察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调查活动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需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同时,可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5). 作出决定。审查终结后,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如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符合监督条件的,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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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审查申诉材料、原案法律文书,可以调取相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可以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意见。 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 必要时可以采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审查申诉材料、原案法律文书,可以调取相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可以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意见。 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 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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