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处可以进行离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离婚登记应当在夫妻双方共同居所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居所,则可以选择拟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因此,您可以到您和您的配偶共同居所地或者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系中的行为能力、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男女双方自取得离婚登记之日起,视为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当事人要求与民政部门登记的不同,应当在共同居所地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没有共同居所,可以选择拟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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